根据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《关于切实做好2006年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》(杭政发函[2006]164号)文件精神,结合本区实际,为大力引进高层次人才,在增加人才总量的同时,优化人才结构,特制定本试行办法。 一、范围与对象
指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生还未就业的非萧山籍研究生学历毕业生。 二、办理程序
(一) 向萧山区人才开发中心提交有关证件,经审核符合条件的,办理人事代理手续。
(二) 由萧山区人才开发中心出具同意落户证明,到公安部门办理落户手续。
三、有关规定
(一)在萧山有合法固定住处的应落户在住处所在地。
(二)在萧山无处落户的可将户口落在萧山区人才开发中心集体户。
(三) 先落户后就业以后,有合法固定住处或到外地就业后,应及时将户口从萧山区人才开发中心集体户中迁出。
(四) 落户萧山区人才开发中心后应保持联络,以便及时了解和掌握先落户后就业人员各方面的情况。 四、相关待遇
(一)落户手续办妥后,上述人员在就业、国家公务员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招考录用、职称评聘等方面与萧山籍毕业生一视同仁。
(二)需要到国外深造的,萧山区人才开发中心可为其保管人事档案,并出具相关证明。
(三)区公安部门为其办理出国留学的有关手续。
五、本办法由区人事局负责解释。 六、本办法自发之日起试行,萧政办发[2002]135号文《萧山区非萧山籍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生先落户后就业试行办法》同时废止。
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
2008年7月4日 |